规范性文件
索  引  号:20191206
主题分类: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新林人民政办公室
发文日期:2019年12月6日
名称:新林区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实施方案
文       号:新政办规【2019】5号
关键词:
时       效:现行有效
新林区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9-12-26 00:00:00 发布人:司法局1

  湿地是重要的自然资源,在涵养水源、净化水质、蓄洪抗旱、调节气候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发挥着重要功能。我区湿地主要分布在呼玛河流域塔河支流,总面积129757.18公顷,占施业区总面积14.92%,其中河流湿地2234.74公顷,沼泽湿地127522.44公顷。为推进我区湿地保护与修复工作,建立完善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根据行署集团公司《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署办规〔2019〕13号),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决策部署,进一步健全完善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全面提高湿地保护管理的综合能力,全面提升湿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贯穿湿地保护全过程。

  (二)总体布局。实施重要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完善湿地生态廊道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提升湿地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发挥湿地生态系统的服务功能,强化湿地保护和恢复。

 

  (三)基本原则。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新林区(局)所属8个林场、2个管护区对各自施业区内湿地保护工作负总责;坚持以生态保护为核心,围绕“保护优先、科学恢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维护湿地生态平衡,保护湿地生物多样性及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完整性;坚持全面保护、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湿地名录管理,重点加强自然湿地、重要湿地的保护与修复;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湿地保护与修复;坚持部门联动、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各相关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的原则,协同推进湿地保护与修复;坚持严格考核、保障有力的原则,将湿地保护率、扩大湿地面积等湿地保护修复工作成效纳入区政府、林业局和领导干部综合评价考核体系,建立健全奖励机制和终身追责机制,湿地保护和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四)目标任务。实行湿地面积总量管控,逐级分解落实,到2020年,全区湿地面积不低于129757.18公顷(待国土三调数据公布后调整)。严格湿地用途监管,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增强湿地生态功能,维护湿地生物多样性,全面提升湿地保护与修复水平。

  二、完善湿地分级管理体系

  (一)建立湿地分级体系。根据湿地的重要程度、湿地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对湿地实行功能管制和分级管理,依照湿地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湿地划分为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完善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创新管理机制、全面提升湿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实现湿地生态系统的自然性、完整性、稳定性。

  (二)发布区级湿地名录。湿地名录应当明确湿地的名称、类型、保护级别、保护范围、主管部门或管理机构等事项。湿地主管部门在列入名录中的湿地的显著位置设置湿地标示牌,标明湿地面积、级别、类型、四至范围、主要保护物种、保护修复目标、主管部门或管理机构、举报电话等内容,该项工作在2020年底完成。

  三、完善湿地保护管理体制

  (一)加强湿地管理机构建设。加强湿地保护管理机构的能力建设,借助国有林区改革之机,配置专职机构及管理人员,切实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二)健全湿地保护体系。将湿地保护工作纳入发展规划,并与相关规划有效衔接。通过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保护小区)、湿地公园等方式加强保护。建立完善林业局、林场(管护区)二级管护联动网络,创新湿地保护管理形式。

    四、实行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

  (一)落实湿地面积总量管控。明确湿地面积管控目标,各单位按湿地范围和面积落实管护责任人。湿地被征收、占用时,用地单位要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负责恢复或重建与所占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湿地生态功能不退化。

  (二)开展湿地生态功能评估。按照国家和省关于湿地生态健康状况的评定标准和湿地鸟类监测技术规范,对全区湿地生态功能和价值进行评估。

  (三)建立湿地保护成效奖惩机制。区(局)对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负总责,主要领导成员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将湿地面积、湿地保护率、湿地生态状况等保护成效指标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制度体系,建立健全奖励机制和终身追责机制。

   五、健全湿地用途监管机制

  (一)建立湿地用途管控机制。按照主体功能定位确定各类湿地功能,实施负面清单管理。严格执行《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擅自征收、占用重要湿地,在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湿地,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复,禁止开(围)垦、填埋、排干湿地,禁止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禁止向湿地超标排放污染物,禁止对湿地野生动物栖息地和鱼类洄游通道造成破坏,禁止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其他活动。

  (二)严格湿地用途管理。完善涉及湿地相关资源的用途管理制度,合理设立湿地相关资源利用的强度和时限,避免对湿地生态要素、生态过程、生态服务功能等造成破坏。进一步加强对取水、污染物排放、野生动植物资源利用、挖砂、取土、开矿、引进外来物种和涉外科学考察等活动的管理。

  (三)严肃惩处破坏湿地行为。要依法对湿地利用进行监督,对湿地破坏严重的单位主要责任人进行约谈。全面排查2009年第二次全国湿地资源调查以来违法围垦占用湿地行为,造成湿地生态系统破坏的,由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情节严重或逾期未恢复原状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严肃处理。

  六、建立退化湿地修复制度

  (一)明确湿地修复责任主体。对未经批准将湿地转为其他用途的,按照“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进行恢复和重建。能够确认责任主体的,由其自行开展湿地修复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对因历史原因或公共利益造成生态破坏的、因重大自然灾害受损的湿地,经科学论证确需修复的,由政府承担修复责任,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二)多措并举增加湿地面积。依据省政府公布的湿地名录,对2009年第二次全国湿地资源调查以来湿地被非法侵占情况进行认真排查,限期通过退耕还湿、生态修复等方式和措施,恢复原有湿地,保证湿地面积不减少。

  (三)实施湿地保护修复工程。坚持自然恢复为主、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方式,优先修复生态功能严重退化的重要湿地。通过污染清理、环境治理、地形地貌修复、自然湿地岸线维护、河湖水系连通、植被恢复、野生动物栖息地恢复、拆除围网和湿地有害生物防治等措施,逐步恢复湿地生态功能,增强湿地碳汇功能,维持湿地生态系统健康。

  (四)完善湿地生态用水机制。水资源利用要与湿地保护紧密结合,统筹协调区域或流域内的水资源平衡,维护湿地生态用水需求。从生态安全、水文联系的角度,利用流域综合治理方案,建立湿地生态补水机制,明确技术路线、资金投入以及相关部门的责任和义务。

  (五)强化湿地修复成效监督。湿地生态系统修复主要采用生物、生态及工程技术,逐步恢复退化湿地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建立退化湿地第三方修复机制,由第三方机构开展湿地修复工程竣工评估和后评估。建立湿地修复公示制度,依法公开湿地修复方案、修复成效,接受公众监督。

  七、健全湿地监测评价体系

  (一)明确湿地监测评价主体。加强湿地资源监测体系建设,建立动态管理平台,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开展湿地资源监测和评价,实时掌握资源动态变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辖区内湿地资源的监测评价。加强部门间湿地监测评价协调工作,统筹解决重大问题。

  (二)完善湿地监测网络。按照湿地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区位重要程度,科学补充建立湿地监测站点,实现湿地监测网络全覆盖,健全湿地资源监测数据共享机制。

  (三)监测信息发布和应用。建立湿地监测评价信息发布制度,规范发布内容、流程、权限和渠道等。建立湿地保护修复信息报送制度,动态跟踪进展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建立监测评价与监管执法联动机制。运用监测评价信息,为考核湿地保护责任落实情况提供科学依据和数据支撑。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把湿地保护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实施湿地保护科学决策,及时解决重大问题。要认真履行职责,进一步完善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湿地保护管理体制,形成湿地保护工作合力,确保实现湿地保护修复的目标任务。

  (二)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发挥政府投资的主导作用,形成政府投资、社会融资、个人投入等多渠道投入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湿地保护管理,并在政策上予以相应支持。

  (三)建立湿地保护修复信息报送制度。从2019年起,各单位每年1月5日前将湿地保护修复年度总结报区(局)主管部门。

  (四)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开展湿地科普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微信、网络媒体等方式,大力宣传湿地保护知识、政策、措施和成效。做好大中小学生湿地保护知识教育,树立湿地保护意识,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提高全社会对湿地保护工作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积极探索建立湿地保护志愿者制度,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湿地保护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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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林区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实施方案(图1)2-21122015264M0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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